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(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)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、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财务负责人、合规负责人、风控负责人、信息技术负责人、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,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,以及法律法规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...